放弃撤销权的表现有哪些?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个合同,后来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我有撤销权。但最近一些事让我有点犹豫是否要撤销。我想知道放弃撤销权会有哪些表现,要是不小心有了这些表现,会不会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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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可以请求撤销法律行为的权利。当出现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就拥有了撤销权。然而,撤销权并非可以无限制行使,存在一些情况会导致当事人被视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明确表示”,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直接、清晰地表达自己放弃撤销权的意思。比如,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给对方发送书面声明,表示自己虽然知晓对方欺诈,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放弃撤销该合同的权利,这就是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积极主动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在因重大误解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发现误解后,不仅没有提出撤销合同,反而继续向对方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这种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此外,撤销权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在这些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也相当于放弃了该权利。总之,放弃撤销权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考虑,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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