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三种无用约定及效力限制?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然而,并非所有的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三种常见的无用约定以及效力限制情况。
首先,关于三种无用约定。一是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比如约定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生育等。这是因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进行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此类约定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二是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无效。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财产分割协议来免除。即使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当子女需要抚养费用等时,另一方仍有义务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所以这种免除抚养义务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例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将全部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 种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约定是可以被撤销的,也就是无效的。
其次,关于效力限制。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一般只及于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但第三人并不知道该约定,且基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信赖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那么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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