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登记时常见法律问题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结婚和离婚登记是人生中的重要法律行为,了解其中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注意事项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首先要满足法定的结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双方不能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此外,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不存在胁迫等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一般包括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双方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此外,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