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哪些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过,婚姻自由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从结婚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就明确了结婚必须是双方自主自愿的行为,不能受到他人强迫或干涉。 同时,法律对结婚年龄也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只有达到这个法定年龄,双方才具备在法律上结婚的基本条件。 此外,禁止结婚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主要是从优生优育以及伦理道德等方面考虑的。 在结婚程序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意味着结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从离婚角度来说,同样要遵循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是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婚姻自由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