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离婚后配偶扶助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收入较低且身体不太好,离婚后生活可能会有困难。想了解下在婚姻法里,离婚后配偶有没有扶助义务,扶助的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能从法律上得到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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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里,离婚后配偶扶助是有明确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体现。它指的是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一方在离婚后连当地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或者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就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提供帮助的前提是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帮助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比如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住房居住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多种因素。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如长期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导致自身就业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离婚后生活困难,而另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和较高的经济实力,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就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离婚后的相关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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