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在了解《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白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交流互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父母与子女间的情感维系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承接)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首先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商量探望孩子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比如是每周见一次,还是每月见一次,见面是去孩子家里,还是在外面的公园等地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判决。 另外,该条还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出现了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行为,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心理或身体安全,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等导致中止的情况消失了,比如探望方经过治疗戒除了毒瘾,表现良好,就可以恢复探望孩子的权利。 虽然《婚姻法》已废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延续了相关规定,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进一步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也为维护子女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同时也要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探望权相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