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不小心丢了一个价值挺高的手镯,后来发现被别人买走了。买的人说他不知道这是遗失物,是善意取得。我就想问问,像这种遗失物,在法律上到底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啊?我能不能把我的手镯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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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善意取得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无权处分人把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那么受让人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然而,对于遗失物,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表明,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遗失物,原所有权人虽然能要求返还,但需要支付受让人购买该遗失物所花费的费用。之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笔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能在法律上得到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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