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我捡到了一个东西,后来卖给了别人,现在失主找来了,说这个东西是他丢的。我想知道,买我东西的这个人算善意取得吗?遗失物到底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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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遗失物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善意取得这个概念。善意取得通俗来讲,就是在交易中,不知情的一方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比如,甲把乙委托他保管的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付了合理的价钱拿走了电脑,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丙就能合法拥有这台电脑。 而对于遗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这意味着,失主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使遗失物被转让给了第三人,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失主都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那里买到的遗失物,失主在追回时得先把受让人买东西花的钱给人家,之后再去找那个无权处分的人要钱。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遗失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财产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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