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不小心丢了一个价值挺高的手镯,后来发现被别人买走了。买的人说他不知道这是遗失物,是善意取得。我就想了解下,像这种遗失物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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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物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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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无权处分人把他人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比如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那么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然而,对于遗失物而言,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失物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利追回遗失物。即便遗失物被转让给了他人,原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遗失物的,原所有权人要想拿回遗失物,就需要先支付受让人购买该遗失物所花费的费用,之后再向无权处分人去追偿这笔费用。所以,总体来说,遗失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法律还是倾向于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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