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程序是怎样的?
涉港澳台婚姻是指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下面分别为您介绍涉港澳台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程序。
### 涉港澳台婚姻的缔结程序
#### 结婚登记的条件
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并且双方均无配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这些条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登记机关和程序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涉港澳台婚姻的解除程序
#### 协议离婚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相关规定出自《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诉讼离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诉讼离婚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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