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弃养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弃养证明一般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动物弃养认定等不同场景下有不同要求,下面以常见的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中涉及的弃养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弃养,通俗来讲就是有抚养义务的人放弃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责任。在法律层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出现弃养情况,可能会涉及监护权的变更等法律程序。而弃养证明就是用来证明这种弃养事实存在的文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当出现父母弃养的情况时,可能会按照此规定变更监护人,而弃养证明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通常开具弃养证明可能需要以下材料:一是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比如弃养人和被弃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这是用来确定双方身份的基础材料。二是能够证明弃养事实的材料,比如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证明弃养人长期未对被弃养人履行抚养义务;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如果涉及被弃养人因无人照顾导致健康问题等情况;学校的证明,若被弃养人为学生,学校可以证明其家长是否履行教育相关的责任等。三是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如证人证言,了解弃养情况的邻居、朋友等可以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弃养行为的存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可能对材料的要求会有所差异,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的法律机构。 如果是动物弃养证明,一般需要动物原主人的身份信息、动物的基本情况说明、动物被弃养的时间和地点证明、发现动物被弃养的证人证言等材料,这些材料的准备也是为了证明动物被弃养这一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