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材料?


当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一系列材料,以确保法院能够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除了破产申请书和证据之外,债务人还需提供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这是证明债务人合法身份的重要文件,就好比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能确定债务人的主体地位。 债务人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也是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财务会计报告能够清晰地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法院可以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成果和财务实力,判断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债务清册也是关键材料。债务清册要详细记载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情况,包括债权人的名称、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信息。这有助于法院明确债务人的债务规模和分布情况,为后续的破产程序提供重要依据。 同样重要的还有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记录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债务数额、债务性质等。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确定是否存在可供清偿债务的资产。 此外,债务人还需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职工安置预案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法院需要了解企业如何妥善安置职工。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则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法院会关注这些方面是否存在拖欠等问题。 总之,债务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上述材料,以确保破产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