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由谁决定?

我公司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现在想了解一下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效力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这关系到后续很多事务的处理,比如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等方面,所以特别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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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受理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相关主体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一效力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就标志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比如,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避免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偏袒个别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和裁决者。该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会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产生效力。例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要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义务;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所以,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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