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重要程序。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资料,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首先,最重要的资料之一是工伤认定申请表。这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基础文件,该表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官网下载或在其办公地点领取。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申请人信息、受伤职工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填写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认定结果。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也可以作为替代。劳动关系的证明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只有确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同样关键。这是对职工受伤情况的医学证明,对于判断伤害的性质和程度具有重要意义。诊断证明书应包含受伤的具体情况、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内容。如果是职业病,还需要提供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书。 此外,可能还需要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总之,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务必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以确保认定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指导,准确、及时地提交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