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首先,在起诉前,需要明确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书写。 再者,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程序。按时参加庭审,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要注意诉讼时效等时间限制。比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