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订认购书有哪些讲究?


在购房过程中,签订认购书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其中有不少需要注意的讲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初步达成意向的书面协议,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认购书通常就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 认购书的内容方面,一般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开发商的名称、地址等;房屋的基本情况,像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户型等;房屋的价款及付款方式,明确房屋的总价,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还是贷款付款等;认购定金的金额及处理方式,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需要注意一些重要事项。其一,要仔细审查认购书的条款内容,对于一些模糊不清或者不公平的条款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例如,有的认购书中可能存在“无论何种原因购房者不签订正式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条款,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比较不利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进行修改。其二,要明确认购书的有效期,避免因超过有效期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三,要妥善保管好认购书及相关的付款凭证,这些都是日后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证据。 如果签了认购书后不想买了,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比如开发商未能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提供房屋或者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买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不退还定金。 总之,签订认购书虽然只是购房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其中的讲究颇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和准备,谨慎对待,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