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最长期限是多久?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期限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开始计算,通常情况下侦查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到三个月。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法律还有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的基础上,如果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这些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五个月。 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所说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样算下来,对于这类严重犯罪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七个月。 另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前面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当案件侦查终结后,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最长期限并没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数字,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