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临时工工伤怎么赔偿?


在成都,临时工遭遇工伤后的赔偿,首先要明确“临时工”只是一种通俗说法,在法律层面,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确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赔偿方面,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不同。以十级伤残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成都,相关标准会按照四川省的具体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总之,临时工在成都遭遇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相应的伤残等级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金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