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多少?
我家里有好几个需要我扶养的人,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有没有上限。如果有的话,这个上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担心自己的经济能力能否负担得起这么多人的生活费用,所以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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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简单来说,当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每年所需要支付的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和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规定是为了平衡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和保障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举例来讲,如果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是30000元,那么在计算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每年支付的总额不能超过30000元。具体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要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关公式来确定。对于未成年人,一般计算至十八周岁;对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总之,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为了合理分配赔偿责任,既保障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赔偿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负担。在实际处理相关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准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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