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要求我先履行义务,可我觉得他也没履行他那部分。我不太懂同时履行抗辩权,想知道这个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我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用,适用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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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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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简单来说,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或者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里的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比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有获得货物的权利。这与单务合同不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比如赠与合同,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也就是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例如,在一个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有提供符合约定房屋的义务,租客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这两个义务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这一个合同产生的。 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那就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合同约定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 再者,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债务很好理解,就是完全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履行的数量、质量、时间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例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买方就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最后,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已经无法履行债务,比如货物已经灭失,无法再交付,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在未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在行使该权利时,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如果一方不合理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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