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含义及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它和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有所不同,主要用于解决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
从含义上看,特别程序主要是针对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事项。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不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
特别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实行一审终审。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一审、二审,甚至还可能有再审。但特别程序不一样,一旦法院作出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因为这类案件通常事实相对比较清楚,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级制度来保障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审判组织特殊。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能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在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体现了特别程序在审判组织上的灵活性,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第三,不适用调解。调解是一般民事诉讼中常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一致。但特别程序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不存在调解的基础。法院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作出认定和判决。
第四,审限较短。特别程序要求法院尽快审结案件,以确定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第五,免交诉讼费用。一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这也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了解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含义和特点,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案件时,更好地理解和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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