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是什么含义?
我在看一些法律新闻时,经常看到“核准追诉”这个词,但一直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一下,这个“核准追诉”具体是指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及到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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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它主要针对那些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但必须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经过特定的核准程序才能进行追诉。追诉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由此可见,“核准追诉”是为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当出现一些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虽然已过追诉期限,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会违背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时,就可以启动“核准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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