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人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不太理解法律里说的对犯人核准追诉,这到底是个啥概念啊?我想知道它在实际法律程序中是怎么一回事,为啥要有这个核准追诉的流程呢,想了解得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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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人核准追诉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一般犯罪行为过了一定的时间,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这个时间就是追诉时效。但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果需要突破追诉时效继续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就需要经过特定的核准程序,这就是对犯人核准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核准追诉的制度存在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它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追诉时效制度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让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后能够安心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性质特别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如果完全按照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准,只有认为必须追诉的,才会启动追诉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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