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了该怎么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违约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当出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就是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为继续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且该合同也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可以负责修理、更换、重作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当出现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时,受损害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 再者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可能包括间接损失,但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另外还有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后是定金责任。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