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面为你通俗地解释一下其中涉及的概念。专项扣除,就是国家规定咱们个人缴纳的一些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比如说基本养老保险,这是为了我们退休后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每个月从工资里扣一部分钱存起来,等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则是在我们生病就医时,可以帮助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失业保险是在我们失业的时候,能给我们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买房、租房或者装修等,我们和单位每个月都会按一定比例往公积金账户里存钱。 专项附加扣除呢,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减轻我们的税收负担,考虑到我们生活中的一些实际支出而设立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家里有孩子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每个月都可以扣除一定的金额。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在进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者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也能享受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贷款买了首套住房,每个月可以扣除一定金额。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你所在的城市不同,每个月也能扣除相应的金额。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有年满60岁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也可以享受扣除。 这些扣除项目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操作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些扣除项目是为了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国务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且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确保这些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