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不可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我签了一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太明白合同里提到的抗辩权和不可抗辩权到底是啥。我想知道这两个权利具体指什么,在合同履行中能起到啥作用,遇到啥情况能用上它们,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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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抗辩权
  • #保险不可抗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抗辩权和不可抗辩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首先,我们来说说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对方要求你履行合同义务时,你基于某些法定理由,可以暂时不履行。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常见的抗辩权。 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二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三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应先发货,乙后付款。在发货前,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 接下来,我们谈谈不可抗辩权。实际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不可抗辩权”这一准确的法律术语。不过,在保险法领域有“不可抗辩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一定期限后(通常为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限制保险公司的解除权。 综上所述,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保障措施,它赋予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抗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而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则是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解除权的一种限制,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合同交易和保险活动中,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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