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目前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者条件来最终确定它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效力待定合同有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是说,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得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要是法定代理人不表态,就当作不同意。在法定代理人表态之前,善意的对方如果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没有得到授权却以别人的名义签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的人同意,合同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要是被代理人不认可,那就得由签合同的人自己承担责任。同样,在被代理人表态前,善意的对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比如,有人未经允许就把别人的东西拿去卖,和买家签了合同,这种情况下,只有东西的主人同意卖或者卖东西的人后来获得了卖这个东西的权利,合同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核心特点就是其效力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条件来确定,这与普通的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在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时,相关当事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