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我收到法院传票,上面提到了第三人。我不太明白这个‘法院第三人’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在案件里扮演啥角色,有啥权利和义务呢?我很想弄清楚,免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稀里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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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第三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法院第三人,指的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纠纷并进行诉讼,而丙认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既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而是自己的,此时丙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甲和乙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自己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该条法律还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以质量问题起诉甲,而这批货物是甲从丙处购买的,如果甲败诉可能会向丙追偿,此时丙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是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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