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诉讼第三人”这个词,但一直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诉讼第三人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它和原告、被告有什么区别,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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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通俗来讲,在一场官司里,通常有原告和被告,而诉讼第三人就像是一个“特殊的参与者”。它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比如甲和乙在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丙跳出来说这房子是自己的,甲和乙都没权利争,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觉得质量有问题把甲告了,而这批货物是甲从丙那里进的货,如果甲败诉,丙可能要对甲承担责任,这时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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