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和案外人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第三人和案外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来说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根据其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又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例如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第三人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那么他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利益,比如他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而案外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能与案件的执行存在一定关联的人。比如在法院执行某套房产时,案外人声称自己对该房产享有租赁权,这时候他就是案外人。案外人一般不参与案件的实体审理,但在执行阶段,如果其权益受到影响,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第三人与案件的实体审理有密切关系,会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而案外人主要是在执行阶段可能会涉及到自身权益的维护。两者在法律地位、参与诉讼的方式和阶段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