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执恢是什么意思?
我在查看一些法律文书时,看到了‘被执行人执恢’这样的表述,不太明白这具体指的是什么。想了解下它在法律上代表着怎样的一种情况,跟普通的执行有啥不一样,希望有人能给我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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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执恢”指的是执行恢复,是一个与法院执行程序相关的概念。 当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没办法继续推进,法院就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出现了一些客观原因使得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等。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法院经过调查后,就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 而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障碍已经消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审查核实后,如果认为确实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就会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这就是“执恢”。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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