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常见的作案手段。 首先是侵吞手段。这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己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比如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利用自己管理货物的职务便利,私自将仓库里的货物拿出去卖掉,把所得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这就是典型的侵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侵吞行为就是职务侵占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是窃取手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监守自盗”。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公司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的便利,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打开保险柜,拿走里面的现金。这种行为看似是盗窃,但因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还有一种是骗取手段。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比如公司的销售人员,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骗取公司的货款,然后将这笔货款据为己有。这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同样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除了以上常见的手段外,职务侵占罪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方式。比如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等。这些行为只要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都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非法占有了本单位财物以及数额是否达到了定罪标准等因素。如果发现身边存在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