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哪些措施?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我国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某企业想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一个与国际知名未注册驰名香水商标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将不予注册。这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比如,某公司想在食品类商品上注册一个与知名电子类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会被驳回。这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商标管理方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这依据的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司法保护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被告使用的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人民法院会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同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的商标侵权行为,为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保护提供支持。通过这些多维度的措施,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