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该如何采取正确强制措施?


在行政诉讼中,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的、阻挠行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及对应的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指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当出现上述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会遵循相应的程序。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妨害行为的具体情节来选择合适的强制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会先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让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影响到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院则会考虑使用罚款、拘留等措施。而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程序,来确保行政诉讼能够在公正、有序的环境中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