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其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申请与受理。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鉴定,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会予以受理。 第二阶段是鉴定的准备。在受理后,医学会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要提交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等。患方则要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医学会会根据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三阶段是专家鉴定。专家鉴定组会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阶段是得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等主要内容。 最后阶段是鉴定结论的送达与处理。医学会会将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鉴定结论等情况,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