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在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管理方面,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下面来详细说明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这意味着广告不能绝对地宣称药品或医疗器械有百分百的疗效,或者保证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比如,不能说某种药品“包治百病”,或者某医疗器械“使用后绝对不会有任何副作用”,因为医学是复杂的,不同个体对治疗的反应存在差异,这样的绝对表述容易误导消费者。 二是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不同的病情、不同的患者身上效果可能不同,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治愈率或有效率来衡量。广告中如果声称某种药品的治愈率达到90%,这是不科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是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每种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不应该在广告中通过贬低其他产品来突出自己的优势。例如,不能说自己的药品比其他同类药品效果好很多,安全性高很多等。 四是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明星、专家等广告代言人可能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他们的推荐和证明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理性判断。所以法律禁止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利用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 此外,除了《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也对相关广告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比如,广告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等。 企业在制作和发布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科学,避免因违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