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及司法对策是什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确实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些问题以及相应的司法对策。 首先,鉴定方面存在难题。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体系存在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专家库成员多为医疗机构的医生,这可能让患者觉得鉴定缺乏公正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部分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鉴定意见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统一鉴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可能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不同的法律法规。《民法典》更侧重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范围和标准等规定相对较窄。这种法律适用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应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上位法《民法典》,同时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合理的部分。 再者,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掌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关键证据。过去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需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新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患者来说难度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 对于司法对策,除了上述提到的统一鉴定标准、明确法律适用原则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外,还应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调解。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和医患双方的情感。通过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参与调解,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缓解医患矛盾。 此外,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完善鉴定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加强调解和监管等措施,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