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我在工作时受了伤,现在还没进行工伤认定,但已经产生了不少医疗费用。我不知道这些费用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先垫付,还是单位承担呢?我很担心自己负担不起这些费用,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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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个期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这是因为单位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先行垫付费用也是合理的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若单位拖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从事故发生到申请认定这段时间内的工伤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都由单位承担。 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伤认定之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等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如果单位不配合或者不垫付医疗费用,职工也可以自己先支付,等工伤认定后再按照规定进行报销。总之,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承担与单位是否及时申请认定以及是否缴纳工伤保险等情况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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