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否应确定统一的举证责任规则?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确定统一的举证责任规则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患者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就发生了倒置,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行为本身就存在明显的不当,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确定统一的举证责任规则,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至关重要。它可以让医患双方清楚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举证责任不明确而导致的诉讼混乱。对于患者来说,明确了自己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就可以在就医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要承担举证责任,这也促使其规范诊疗行为,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 综上所述,确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规则,既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医疗机构规范行医,对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