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纠纷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是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一份完整的医疗损害纠纷判决书通常包含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主要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正文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一般由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组成。事实部分会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患者的诊疗经过、损害后果等。理由部分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和评判,阐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判决结果则是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比如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等。尾部会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等内容。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还对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病历资料的保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证据方面,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一般需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法院会根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总之,医疗损害纠纷判决书是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它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平公正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