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通俗来讲,如果在这个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可能会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损害案件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因为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并且知道是哪个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当事人实际上可能没有意识到权利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情况,是应该能够发现的,就视为“应当知道”。
例如,患者在手术后一段时间,出现了与手术相关的明显不适症状,经过简单检查就可以发现是手术存在问题导致的,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就可以认为患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诉讼时效中止则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总之,在医疗损害案件中,患者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或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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