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形态的分类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形态是指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的表现形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分类情况。 首先是替代责任。这是指在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医务人员在工作时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来背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这时患者就可以要求该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其次是连带责任。当存在多个主体对医疗损害都负有责任时,就可能构成连带责任。比如,医疗机构与医疗器械供应商、药品生产商等因共同过错导致患者损害,他们就要一起对患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患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要求全部赔偿,该主体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再者是按份责任。在一些情况下,多个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例如,不同的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了相继的诊疗行为,各自的过错对患者损害都有一定的作用,这时就需要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后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形态的分类,对于明确责任主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医疗行业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