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是什么?

我在医院看病后感觉身体情况变得更差了,怀疑是医疗事故。我想了解一下医疗损害责任在立法上遵循什么原则,它又有哪些基本类型,这样我就能更好地判断自己的情况,也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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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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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是处理医疗纠纷时重要的法律依据,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第一个重要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如果有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谁有错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核心地位。 第二个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用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比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就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规定。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因为很多时候患者难以获取医疗机构的内部资料来证明其过错。 接下来,看看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第一种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这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上存在过错,比如诊断错误、治疗方法不当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例如,医生误诊了患者的病情,采用了不恰当的治疗方案,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这种情况就属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第二种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这主要涉及到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伦理方面的过错,比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医生在进行手术等重大医疗行为前,应该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详细说明手术的风险、替代方案等信息,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患者做出了不恰当的医疗选择,受到损害,就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三种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当患者因为使用了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总之,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原则和基本类型,对于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医疗机构规范医疗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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