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其损害,患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以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患者要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并且身体出现了不良后果。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纠纷中,患者只需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或产品提供者需要对产品不存在缺陷等进行举证。总之,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