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包皮致阳痿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切包皮致阳痿这类医疗纠纷中,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十分关键,它直接影响到纠纷的处理结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当时的医疗纠纷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和受到损害的事实,剩下的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都由医疗机构来证明。 然而,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个规定,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转变为“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患者自己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切包皮致阳痿的具体案例,患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病历资料,它能记录整个诊疗过程,包括手术的时间、方式、用药等信息;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自己目前阳痿的状况;此外,还可以收集与医生的沟通记录、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而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可以拿出证据来反驳患者的主张,比如手术的规范流程记录、相关的检查报告等。 如果患者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困难,例如无法获取某些关键的病历资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切包皮致阳痿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和规定来保障患者的权益。患者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也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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