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需要举证哪些内容?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内容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要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举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就需要提供能证明你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证据,比如挂号单、病历、缴费凭证等。这些证据能够说明你和医院之间有实际的医疗服务往来,是整个医疗纠纷存在的基础。 第二,患者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这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财产上的损失等。例如,因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留下后遗症等,需要有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精神痛苦可以通过心理咨询记录等辅助证明;财产损失则要有相应的费用清单,像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等。 第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这一点相对复杂,需要证明医院或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比如,手术中出现失误、用药错误等。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第四,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这同样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合医学知识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