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哪些鉴定?
在医疗纠纷中,通常会涉及到以下几种常见的鉴定类型。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它能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情况,对于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有重要意义。
其次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鉴定侧重于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伤残鉴定也较为常见。当医疗纠纷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并可能遗留残疾时,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其目的是确定患者的伤残等级,以便计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一般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进行评定。伤残鉴定结果对于患者获得合理的赔偿数额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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