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方面有哪些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促使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调解方面,通常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调解主体的专业性问题。医疗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部分调解人员可能只具备单一领域的知识。比如有的调解员只熟悉法律,但对医学专业知识了解有限,在面对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时,难以准确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影响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虽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医学、法学等专业人员,但在具体落实中,可能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 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很多当事人会担心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来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这种约束力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不了解司法确认程序,或者觉得程序繁琐而放弃申请,导致调解协议的执行缺乏保障。 双方利益平衡问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患者往往希望获得高额的赔偿,而医疗机构则希望尽可能减少赔偿金额和责任。这就使得双方在赔偿数额、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例如,对于一些疑难病症的治疗,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要求全额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而医疗机构则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只愿意给予少量补偿。这种利益上的巨大差距,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调解的公正性问题。当事人可能会担心调解过程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在一些情况下,调解机构可能与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联系,或者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患者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为了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并且要遵循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中,仍可能存在个别不规范的情况,影响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 调解的效率问题。医疗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患者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获得赔偿,而医疗机构也希望尽快了结此事,减少负面影响。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调解周期过长。比如,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时间可能会比较长,而且双方在鉴定结果的采信、赔偿方案的协商等方面也可能会反复沟通,从而降低了调解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