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中是否有病历?

我和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有病历留存。我担心没有病历会影响我维权,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医疗纠纷中的病历是怎么规定的,到底会不会有病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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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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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通常是有病历存在的。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它是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就表明,医疗机构有义务书写和保管病历。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说明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有权利获取相关病历资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所以,无论是从医疗机构的义务角度,还是从患者维权的角度,在医疗纠纷中病历都是存在的,并且患者可以依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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