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什么呢?

我想知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里关于接受委托从事的相关规定。我遇到了一些医疗纠纷方面的事,不清楚在这个条例里接受委托从事某些事情有啥具体要求和规定,比如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之类的,希望了解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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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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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涉及接受委托从事的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 医疗损害鉴定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而进行的鉴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时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可以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意味着,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此外,医患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接受委托的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通过专业的鉴定来明确责任,为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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